《新聞二》
一系列的桃色情殺案, 劇情離不開:「我愛戀你, 你愛戀她 / 他」, 然後要求復合不果, 演變成情殺, 又或是情殺後 再自殺。
本來男歡女愛是你情我願, 旁人無資格批評, 不過我想問:「既然對方的心已經變了, 你殺掉他 / 她, 會令你更快樂嗎? 佢會回到你身邊, 如以往一樣快樂嗎? 若不, 不如什麼都不幹。 犯不上為了 “一個已經不再愛你的人” 去毀掉自己的一生。」
近來一單比較觸目的情殺案是雙方來自大陸的失婚情侶, 因為女方在港偷食已婚新歡, 醋男 (舊愛) 用上 150 刀去了結她性命。是因為 “太愛她”, 所以不忍 “她背叛自己”? 還是發現了“她背叛自己”, 自尊心下不了台, 要與她 “一鑊熟” 呢? 難道她死了, 這個 “背叛” 行為就如同無發生過一樣?
那位被女方偷食的已婚新歡在法庭上供稱:「其實我並不是很愛她」(實情卻是三番四次的發生關係, 女方亦因此而喪命), 如果女方泉下有知此實情, 會否覺得 “死得唔抵” 呢?
如果 “不愛” 她, 又何必與她 “做愛” 呢? 不是因為 “愛” 她 才 “做此行為” 麼?
現今的男女會「鄙賤」到將貞操隨處派, 就似是街上派傳單一樣, 只要路人行過 又感到合意, 便可隨意取去, 究竟你的自尊 和 自重 去左邊度? 和街邊的流浪狗隨處 “打種” 有何兩樣?
難怪有一句名言:「面係人地比的, 架卻是自己丟的」, 如果無帶眼識人的話, 遇上案中的一個不負責任的新歡 (甜蜜過後卻反面不認人), 可真糟糕了!
沒有留言:
發佈留言